第一条 为丰富我校国际学生课外文化生活,规范我校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鲁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是由正式注册在校,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学生,以自愿方式组成的课外活动团体,其宗旨在于为在校的本国或本地区的国际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互助交流平台,丰富课外生活,促进本校国际学生间以及国际学生和中国师生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三条 鲁东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我校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校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成立、学期注册及其开展活动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督,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可能或必要的支持。
第四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应以适当程序产生若干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历生,学习和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有意愿有能力承担联谊团体的日常工作。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和变动须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 成立国际学生联谊团体须由十名以上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在校国际学生联名申请成立。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团体名称、成立宗旨、组织架构、成员名单、活动目的等。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组织制度、活动范围、经费来源、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联谊团体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备案后正式成立,可以作为学校认可的学生团体开展课外活动。
第八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注册,填写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注册登记表,填写团体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第九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成立及开展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尊重中国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遵守鲁东大学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不影响我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团体事务向全体成员公开,建立必要的财务收支和审计制度,并接受成员和学校监督,不得开展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第十条 联谊团体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联谊团体开展活动须依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在校内开展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仅限本团体内部成员的活动,须由联谊团体负责人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将活动方案报留学生办公室,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的、组织方式、活动时间、场地、参加人数、安保方案等,经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开展;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的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如参加校外组织(人员)举办的活动、与校外组织(人员)联合开展活动、邀请中国学生或外校学生(包括外校国际学生)开展活动、举办地点在学校以外等,须由联谊团体负责人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批准后参加或开展;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收到活动申请,按照相关规定依程序对活动进行审核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者未按时注册的国际学生联谊团体不得开展活动,不得在校内外散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不得以会员身份加入校外组织,不得代表任何校外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对于在帮助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增进中外师生交流、促进校园国际化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联谊团体和团体成员,学校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对联谊团体做出警告、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取消活动直至撤销团体的处理决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活动参与者依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鲁东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